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EV-114-中補-210-2025031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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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詹思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192 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3萬4,928元) 1 利息 43萬4,928元 113年8月14日 113年12月1日 (110/365) 11.28% 1萬4,785.17元 2 違約金 43萬4,928元 113年8月14日 113年12月1日 (110/365) 1.128% 1,478.52元 小計 1萬6,263.69元 合計 45萬1,19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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