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4-中補-211-2025012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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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宋明周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駿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呂駿劭、第二分局、立人派出 所」,然被告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或法定代理人為何,均有未明,是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姓名或正確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若係法人組織,則應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 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具體、特定、適於強制執行。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說明,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記載,顯未符合前述要件。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適法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具體金額)。 四、起訴狀記載之原因事實欠明,請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原 因事實(即得據以請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包含人、事、時、地等項目)、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之起訴狀(被告之完 整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原因事實等,提出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六、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如原告迄未補正訴之聲明,則本件即 以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