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EV-114-中補-214-2025011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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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蕭宏銘 原告與被告宜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窓、陳英勝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被告宜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被告陳明窓、陳英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宜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 人、被告陳明窓之地址及年籍資料,逾期未繳及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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