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EV-114-中補-217-2025011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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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送達代收人 沈里麟 一、原告與被告陳盛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048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各項請求之單據及發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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