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EV-114-中補-219-2025011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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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黃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貴榮、李美珍、劉國聖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140元。 二、提出被告3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