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EV-114-中補-22-2025032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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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號 原 告 洪○兒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 第2項規定遮蔽,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為李○○)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 ,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