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EV-114-中補-23-2025030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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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號 原 告 田乃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再庭間請求調解無效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就兩造間於本院113年度中司調字 第1442號贈與無效之調解事件,關於原告願將所有如調解筆錄附 件所示蕙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6377股返還予被告之調解無 效,是原告於本件之訴訟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63,9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