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EV-114-中補-233-2025030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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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思婷發支付命令(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5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萬5929元(計算式:18萬4429元+1500元 =18萬59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