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EV-114-中補-245-2025021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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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賀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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