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EV-114-中補-246-2025011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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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怡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姝箴(原名林欣蓓)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