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EV-114-中補-263-2025021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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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詹承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 00所有人(姓名年籍不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