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EV-114-中補-264-202501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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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劉易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提出本件事故發生當 日有無報警處理、受損機車修復之照片、「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之收據,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如該車輛非原告所有,應另陳報請求權依據,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