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EV-114-中補-265-202502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65號 原 告 黃冠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捷睿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