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EV-114-中補-266-2025011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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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邱喬榆 被 告 陳祐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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