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費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EV-114-中補-273-2025020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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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方志航 相 對 人 中興新大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俊志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有向原告超收管理費之不當得利,與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返還超收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60,213元及相關利息,二者之經濟目的應屬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213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向原告收繳之管理費調漲計算方式有違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確認被告所制定社區房屋出租管理辦法無效,均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訴訟性質上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上訴人所得之利益性質上難以估計,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分別以165萬元定之。準此,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60,213元(計算式:60,213元+165萬元+165萬元=3,360,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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