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4-中補-275-202503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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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劉婷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俊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3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於113年11月2 1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即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