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EV-114-中補-286-202502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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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6號 原 告 秋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冠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彩岳資源整合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4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鍾月林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