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EV-114-中補-288-202501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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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洪三益即呈銘工程行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10元,應 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