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EV-114-中補-298-202502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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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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