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EV-114-中補-3-2025011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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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映璇 可存瀚 被 告 李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603元 (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3年10月25日 113年12月19日 (56/365) 6% 4,602.74元 小計 4,602.74元 合計 50萬4,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