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EV-114-中補-306-2025030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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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維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 9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