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4-中補-314-2025012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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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朝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4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