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EV-114-中補-317-202501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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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7號 原 告 王柔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盛銓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