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EV-114-中補-319-202501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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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原告與被告黃錦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 ,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如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應具 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具狀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及依 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