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EV-114-中補-330-202501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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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克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495元(計 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原告如有減縮聲明之情形 ,可自行計算裁判費用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3萬190元) 1 利息 23萬190元 100年3月16日 110年7月19日 (10+126/365) 19.95% 47萬5,081.89元 2 利息 23萬190元 110年7月20日 113年12月12日 (3+146/365) 16% 12萬5,223.36元 小計 60萬305.25元 合計 83萬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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