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EV-114-中補-332-202501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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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傑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