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EV-114-中補-334-2025012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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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4號 原 告 黃萱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4,3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