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EV-114-中補-337-2025031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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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吳孟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丞軒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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