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EV-114-中補-343-20250218-2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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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3號 原 告 王至劭 被 告 王至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3,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