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4-中補-36-2025010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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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號 原 告 魏向均 一、原告與被告林振興即LIN CHENG HSING間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