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EV-114-中補-361-202502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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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崗玴及其法定代理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8,475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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