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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4-中補-365-2025012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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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國雄文心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啓賓 訴訟代理人 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林傳朝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 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最新報備證明及最新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 影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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