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4-中補-383-2025012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送達代收人 李閔靜 蔡淯修 一、原告與被告黃昱翔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78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不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