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4-中補-384-2025031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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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李閔靜 蔡淯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英子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15 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5,048元) 1 利息 3萬5,048元 112年10月11日 114年1月13日 (1+95/365) 16% 7,067.21元 小計 7,067.21元 合計 4萬2,11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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