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4-中補-388-2025012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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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晁得福 原告與被告柯宏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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