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4-中補-391-2025012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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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邱才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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