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EV-114-中補-394-2025020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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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區○○里○○路00號建物所有權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4,4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