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4-中補-395-2025012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蘇峻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 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