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EV-114-中補-396-2025030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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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9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則澧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4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