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EV-114-中補-398-202502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馬錫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2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 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91,167元(詳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955元) 1 利息 8萬8,270元 113年12月16日 113年12月25日 (10/365) 8.75% 211.61元 小計 211.61元 合計 9萬1,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