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EV-114-中補-40-2025011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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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0號 原 告 鄭光峰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5 款所謂因 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 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 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 同。又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 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如屬涉 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 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 為準,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土地之正確界址有 爭議,惟對於有爭執之土地確切面積須待地政機關測量後始能確 定,依前揭說明,請原告陳報就兩造土地有爭執之約略面積及價 額為若干(土地面積×113年土地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為陳報,本院將以165萬元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補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此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