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4-中補-404-2025012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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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0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被 告 林語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30,5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1,111元(計算式:1, 028+83=1,111,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31,660元(計算式:130,549+1,111=131,66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萬549元) 1 利息 13萬549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12月9日 (162/365) 1.775% 1,028.48元 2 違約金 13萬549元 113年8月2日 113年12月9日 (130/365) 0.1775% 82.53元 小計 1,111.01元 合計 13萬1,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