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EV-114-中補-408-2025031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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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08號 原 告 許巧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倖宜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 判費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