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EV-114-中補-409-202502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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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09號 原 告 銓威一中樂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 38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