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EV-114-中補-41-2025030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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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1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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