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4-中補-414-2025012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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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1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姮礽即吳文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如有縮減聲明之情形,可具狀後自行計算裁判費後補繳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