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4-中補-418-2025031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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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張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穩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