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EV-114-中補-423-202502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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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3號 原 告 林哲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恩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㈠陳報本件請求被告賠償35萬元之具體請求細項(即修車費用)及計算依據。㈡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請求修復之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證明單據。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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