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4-中補-424-2025012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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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4號 原 告 王利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禎讌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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