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EV-114-中補-425-2025020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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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5號 原 告 邱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